湖北省油气钻完井工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湖北省油气钻完井工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力度,吸引更广泛的中青年科技人员,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与水平,把握科学前沿,培养造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促进本研究中心发展与进步,本着“开放、竞争、协作、创新”的原则,特设立湖北省油气钻完井工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开放基金由湖北省油气钻完井工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费支持。
第二条 开放基金面向国内外优秀中青年科研技术人员,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研技术人员均可提出申请。开放基金由湖北省油气钻完井工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章 开放基金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 国内外从事油气钻完井工具工程技术的研究人员均可申请,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申请的项目应符合申请指南,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切实可行。
3.课题组以中青年科技人员为主,在读研究生和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第四条 开放基金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资助期限为1~2年。开放基金实行限额资助,基金资助强度一般为1~2万元/项,每年实际支持开放基金总额度以最终批复的金额为准。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油气钻完井工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公布一次《湖北省油气钻完井工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申请指南》,自公布之日开始受理开放基金的申请,申请时间以电子邮件申请时间为准,逾期不报且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六条 申请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湖北省油气钻完井工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批并推荐,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与纸质版内容一致)共同报送油气钻完井工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七条 油气钻完井工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申请课题进行初审。对于申请手续不完备、不具备申请条件、不符合资助范围、不具备研究能力、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技术路线明显不清的项目,将不提交学院评审。
第八条 课题申请书由长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第九条 所申报的课题不能与已批准立项的国家或部门课题内容重复。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目数,连同在研的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一项。
第四章 课题实施与结题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批准通知下达后即应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课题资助经费可通过财务拨款或发票报销的形式,分两次拨付或报销:在课题执行中期或课题执行期第一年度末,对于通过中期考核的课题,拨付或报销第一笔课题资助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0%;在课题结题后,对于通过结题考核的课题,拨付或报销第二笔课题资助经费。具体执行和管理由油气钻完井工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
第十一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长江大学财务处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按课题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物费、劳务费等。其中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仪器及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及维修费、加工费、测试费、燃料动力费等),不得少于总经费的60%;劳务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三条 课题执行中期或执行期第一年度末,课题负责人应提交课题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对执行情况较差的课题,油气钻完井工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权中止资助。课题结束时需提交结题报告,油气钻完井工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签字通过、存档。
第十四条 使用开放课题经费取得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时应在论文首页下方或在论文的致谢中注明 “湖北省油气钻完井工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会油气钻完井工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清理账目, 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返回油气钻完井工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专项经费,以支持设立新的研究课题。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油气钻完井工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湖北省油气钻完井工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017年4月18日